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
病历复印管理规定
根据2003年1月1日卫生部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的通知要求,为加强病历复印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:
一、病历复印程序
1、 复印出院病历者,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病案室。填写《病历复印审批单》后,在病案室复印并加盖证明印记。
2、 复印在院病历者,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医务处,填写《在院患者病历复印审批单》后,到病人所在科室找科室负责人接洽。科室负责人对现有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后,派专人携带病历到图书馆复印。医务处对所复印资料审核无误后盖章。
二、申请复印病历需提供有关证件:
1.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提供本人身份证;
2.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。
三、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: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(即入院记录)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四、复印病历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。
五、病历复印咨询电话:87027951—3223、3231。